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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2〕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商务部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30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外销员从业资格和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一)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专以上学历。
2、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资格审核点办理手续。
(二)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以上合格证或60分以上(含60分)的成绩通知单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三)已取得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外经贸外语》科目,只参加《外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的外销员资格考试单科合格成绩不再有效。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和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外销员从业资格
2008年 11月8日
上午8:30-11:30
外经贸综合业务
下午2:00-5:00
外经贸外语笔试
2008年 11月9日
8:30开始(一天考完)
外经贸外语口试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
2008年 11月8日
上午8:30-11:30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
下午2:00-5:00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
(一)除《外经贸外语口试》外,各考试科目均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签字笔、2B铅笔、橡皮,不得使用涂改带或涂改液。
(二)《外经贸外语口试》设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四个语种,具体时间及办法另行制定。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