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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指南

 
 

08-02-13 11:36:24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一)简介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序号

科目

考试型式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2

 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3

 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客观题

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客观题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三) 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及时间
日期  考 试 时 间 科 目
10月18日 上午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9日 上午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四) 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9 7 3 1 2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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