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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要害词: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二、税目、税率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把握):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无法确认原料的,从高适用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 (3)外购白酒加工出售的,按外购的白酒所用原料适用税率,无法确认的按粮食白酒20% (4)外购不同白酒勾兑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 (5)生产白酒的酒基无法确定的,按粮食白酒生产率20 (6)用粮食和薯类以外的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薯类白酒税率征税。 三、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基本相同)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包装连同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销售额仅指纳税申报表上“销售额”栏,而不是会计上的“销售收入”) 3.假如包装只是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当然了,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一样。 4.销售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对照:增值税中,啤酒和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其他酒类的包装物押金一律计入销售额。增值税与消费税在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因为啤酒、黄酒的消费税是从量计征的,其包装物押金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四、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而不是进口商申报)进口征税数量。 五、计算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六、计税依据几条非凡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①调拔价由国税总局确定。 ②核定价格由税务机关按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倒扣得到。 公式:核定价格=该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1+倒扣比例35)。 ③实际售价高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按售价征税;实际售价低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视为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 非标准条卷烟,先折算成标准条,以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折算成标准条卷烟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的的税率。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假如销售既有零售价,又有出厂价,从高计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非上述方面的(如:用于职工福利),按平均价 七、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再生产已纳税款扣除 1.扣税范围: (1)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珍贵首饰及珠宝玉石; (3)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