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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要点第十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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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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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1.概念要点: 违反税法、不区分故意或过失、未构成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 2.原则: (1)法定原则 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不能类比或类推。 ②由法定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设定 ③由法定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 ④由税务机关(县级以上)按法定程序实施 (2)公开、公正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6)监督、制约原则 3.设定 ①人大及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②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③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规章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罚款②没收非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④、收缴发票、停供发票 5.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根据《征管法》非凡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判定) 6.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以上税务机关 7.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稍微、有法定依据 ②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程序:出示身份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交付处罚决定书 8.一般程序 (1)第1个子程序:调查与审查 (2)第2个子程序:听证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①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已被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听证权利 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③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内送达《听证通知书》。 ④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公告听证时间、地点,并答应公众旁听 (3)第3个子程序:决定 9.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一定要记住!) 二、税务行政复议 1.概念特点: ①前提:具体行政行为 ②因当事人申请产生 ③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受理 ④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A.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B.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②不予抵扣税款; ③不予退还税款; 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⑤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⑥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⑦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治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提请审查。 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国家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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