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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要点第十八章

 
 

07-10-16 23:15:31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1.概念要点:
违反税法、不区分故意或过失、未构成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
2.原则:
(1)法定原则
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不能类比或类推。
②由法定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设定
③由法定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
④由税务机关(县级以上)按法定程序实施
(2)公开、公正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6)监督、制约原则
3.设定
①人大及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②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③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规章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罚款②没收非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④、收缴发票、停供发票
5.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根据《征管法》非凡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判定)
6.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以上税务机关
7.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稍微、有法定依据
②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程序:出示身份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交付处罚决定书
8.一般程序
(1)第1个子程序:调查与审查
(2)第2个子程序:听证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①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已被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听证权利
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③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内送达《听证通知书》。
④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公告听证时间、地点,并答应公众旁听
(3)第3个子程序:决定
9.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一定要记住!)
二、税务行政复议
1.概念特点:
①前提:具体行政行为
②因当事人申请产生
③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受理
④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A.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B.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②不予抵扣税款;
③不予退还税款;
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⑤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⑥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⑦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治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提请审查。
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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