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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通过销售资产而取得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国际评估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明显与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概念有差别。
3.计提减值预备的技术途径与资产评估不一致 评估减值与会计计提减值预备技术途径完全不一致,比如我们在承做某电网公司h股上市评估中,由于变电站作为一个有机系统整体考虑,可以准确将其他费用完整计算,更能科学反映其整体价值,故将变电站作为一单项资产(尽管其中含有房屋、土地、机器等)进行估值,但由于其中的土地使用权拟采取租赁的方式而不作为投入资产,与原含有土地使用权账面值相比,不含土地使用权变电站的评估值发生大面积“减值”,并非会计意义上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金额”的情形。再如评估中本着资产不重不漏的原则对重复的资产,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合并估值,对未反映评估值的资产(评估值为零)这也同样不是单项资产的“减值”。还有很多其他根据资产评估现实性原则确定的、并做零值处理的并不存在实物形态的资产,同样不是简单的资产的“减值”情形。 而会计上认定减值的条件为: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比如某审计报告提出以下审计意见:对于设备a,由于使用而产生大量不合格品,该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40万元,已提累计折旧4万元,净值为36万元,所以补提36万元的减值预备。而评估会考虑变现净值作为评估值,与减值预备至少数额不同。又如:对于设备b,由于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由于闲置不用已无使用价值,但仍有转让价值1万元,因此,不符合全额计提减值预备的条件。 4.单项资产界定存在本质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6号资产减值中对单项资产的界定是非常原则性的,基本上是建立在“独立收益”的基础上界定的,在基本上不可能达到纯粹“单项资产”的现实下,提出以“现金产出单元”计提。比如,《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6号中示例,某矿业企业自己拥有一条铁路以支持其采矿生产,该铁路只能以报废价值出售,并且该铁路持续使用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矿业企业的其他资产而产生现金流入。估计该铁路的可收回价值是不可能的,因为不能确定铁路的使用价值,而且其很可能不同于其报废价值。因此,企业估计现金产出单位(即整个矿山)的可收回价值。将整个矿山作为计提减值预备的基础。汽车企业根据同政府签订的合同提供服务,该合同要求汽车企业在五条单独的线路上提供最低限度的服务,投入每条线路上的资产和每条线路的现金流量能够分别认定。其中一条线路发生重大亏损。由于企业没有权利提早结束任何一条汽车线路,因此,通过持续使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具他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的最小可辨认现金流入是五条线路合并产生的现金流入。每一条线路的现金产出单位是汽车企业整体。将整个汽车企业整体作为计提减值预备的基础。 而资产评估,几乎是“卡片”式的单项资产的概念。资产评估的基础是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卡片转换成要求的“评估明细表”,没有任何企业为进行资产评估,严格以上述“单项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形成资产评估的基础报表。实践中,“评估明细表”基本上是企业固定资产卡片的汇总,很多治理较好的企业直接将“设备台账”转换成“评估明细表”。这样以评估明细表直接统计的减值,与上述概念明显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