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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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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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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题量:历年分值:2~3分。 题型:单选、多选题。 2007年本章教材根据国税发[2006]37号文补充了新的知识点。新增内容应作为复习的重点。2007年预计分值应在3分左右。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治理规程 1.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申办时应提供的资料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4.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二)代理设立税务登记操作规范(把握) 法定期限30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表》分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任务登记纳税人。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治理规程 (二)变更税务登记操作要点 1.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 2.代理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3.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
三、停业、复业登记(新增)(熟悉) (一)停业、复业登记治理规程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二)停业、复业登记操作要点
四、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治理规程 注重:注销前应结清的涉税事项应为7项。 (二)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操作要点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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