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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07-10-16 23:15:31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主要是指以消费税产品为原材料,继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如用烟丝,继续生产加工成卷烟,烟丝是卷烟的直接材料并最终构成卷烟的实体,这里烟丝和卷烟都是消费税的产品。而烟丝作为生产卷烟的原材料,其来源涉及到三种不同情况:一种是自行加工的,一种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再一种是外购的,三种不同的原材料来源,如何做好税收处理呢?
  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也就是说,用企业生产出的烟丝为原材料,继续加工生产出卷烟,烟丝不纳消费税,只就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但是直接对外销售的烟丝还是应该征收消费税的。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先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烟丝,加工费合计120万元。然后,再由B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合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销售额100万元。
  假如将A车间加工成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就烟丝征收消费税。但该卷烟厂是将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因此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50%=500(万元)
  税后利润为:
  (1000-150-120-100-500)×(1-33%)=87.1(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或单位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和对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的非凡要求,经常自己不能生产,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者直接销售或者自己使用。按照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这主要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假如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成其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应税消费品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受托方人为地压低计税价格,虚假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现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假如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假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答应扣除当期投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120万元。
  假如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则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5+120)÷(1-30%)×30%=11571(万元);
  该厂销售卷烟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50%-115.71=384.29(万元);
  税后利润为:
  (100-150-120-100-384.29)×(1-33%)=164.63(万元)。
  假如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为220万元(120万+100万),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销售额仍为1000万元。则该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5+220)÷(1-50%)×50%=370(万元)。
  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100-150-22D-370)×(1-33%)=174.2(万元)。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
  假如企业自己不能生产或委托加工同类应税消费品,那就只能选择外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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