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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咨询工程师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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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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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治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治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治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治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治理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治理部门以及各区城市治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治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并安装GPS定位系统; (六)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治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城市治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市城市治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渣土运输企业需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渣土)承运合同。并持承运合同向市城市治理执法局申领单车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运输卡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建筑垃圾运输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准运证号码; (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五)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前款第(四)项内容由市城市治理执法局会同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核定。 第七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净车出场。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鼓励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大型运输车辆,限制并逐步淘汰中小型、陈旧破损的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卡,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第八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建筑垃圾受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由市城市治理执法局统一治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市城市治理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治理执法局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二条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市城市治理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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